(一)第一交割日
1.買方申報意向。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,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。內容包括品種、牌號、數(shù)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。
2.賣方交標準倉單。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。
(二)第二交割日
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。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(jù)已有資源,按照“時間優(yōu)先、數(shù)量取整、就近配對、統(tǒng)籌安排”的原則,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。
不能用于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,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。
(三)第三交割日
1.買方交款、取單。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: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。
2.賣方收款。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: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。
(四)第四、五交割日
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交貨款——領取《標準倉單持有憑證》——注銷標準倉單,領取《提貨通知單》——憑《提貨通知單》到交割倉庫辦理出庫手續(xù)——商品出庫。